洛克:良知不是天生的,有很多人没有良知
1726年,法国思想家伏尔泰被驱逐出境,流亡于英国。在异国他乡,他读到了约翰·洛克的著作,感到大为震撼,夸赞说:“从来没有一个人比洛克的头脑更明智、更有条理、在逻辑上更为谨严。”伏尔泰尤其赞赏洛克的经验主义,他在《哲学通信》中向法国人介绍了洛克的哲学。那时的法国还沉浸在笛卡尔、马勒伯朗士的天赋观念论中,他们断言人是永远在思想的,灵魂进入躯体时就已经拥有着一切形而上学的概念以及对神、空间、无限等美好的知识,可惜只要一出娘胎,人们就把会这些天赋的观念给遗忘了。
在这种背景下,海峡彼岸的洛克“像一个出色的解剖学家说明人体的各种机能一样”,第一次科学地分析了人类的理智。洛克用经验主义的方法来论证的自己的观点,而不是像清谈家那样进行毫无根据的断言。他观察一个儿童从初生到成长的每一步发展,证明我们的一切观念都来自于感官,并不存在天赋的知识。这种观点已令神学家们反感,而洛克进一步提出没有天赋的道德、也不存在天生的良知,更是引来乌合之众的谩骂。然而,谩骂终究摧毁不了任何理论,只有实践才能让谬误声名扫地。洛克以历史实践与经验为依据,实事求是地证明自己的观点,摧毁了关于天赋良知的谬误。
“怵惕恻隐之心”是不是天生的?
洛克不承认有先天的知识,自然也就不会承认有天生的良知——因为良知本身也是一种知识。
道德家们认为人天生就有一种分别善恶的能力、一种逼迫自己去遵守的原则,这便是良知或良心。为什么说良知是天生的呢?他们的证明方法很简单——因为它是人们普遍认可的。例如《孟子》说:“所以谓人皆有不忍人之心者,今人乍见孺子将入于井,皆有怵惕恻隐之心。”
这里的“怵惕恻隐之心”就是一种良知,只要看到小孩即将掉入井中,大家都会感到恐惧、怜悯,进而自发地去援救,这是“人皆有之”的天生良知。从这个事例中,我们可以看出良知的两个特征:
良知是一个天赋的原则,在任何时候,都可以刺激并指导一切人的行为;
良知是一切人心中所印入的一个真理,因此亦是他们所知道的、所同意的;
洛克在《人类理解论》对这两个特征都进行了反驳。他的论证方法不是经院哲学式的——也就是说不是单靠断言和说教,而是利用了有力的历史和逻辑证明。
恻隐之心是否是天生的?
良知并不是所有人都具有的。
一个原则要想符合“天赋”的特征,那么它必须适用于一切人。当我们说良知是天生俱来的时,也必须承认白痴、傻子和婴儿也具有它。
可是当白痴、傻子和婴儿看到“孺子将入于井”时,难道也会有“怵惕恻隐之心”吗?显然不会。他们或者是没意识到危险,“冷漠”注视之;或者误以为入井好玩,进而“幸灾乐祸”的大笑;或者毫无感觉,始终熟视无睹——他们符合没有良知的特征,良知不是一切人皆有的。
“怵惕恻隐之心”要基于“入井很危险”的认识,这个认识又要建立在对井的认识之上,需要事先知道入井会淹死人,才能产生恐惧与恻隐之心。这样,为了说明“怵惕恻隐之心”是天生的,我们又得假定对“入井很危险”的认识也是天生的,甚至对井的认识也得是天生的。然而,现实却证明,安全意识并非与生俱来。小孩子对井没有什么认识,他们不了解井深多少,也不知道跌入其中会是什么后果——如果我们不教育他们,不把安全意识灌输过去,他们就认识不到危险,甚至当自己或伙伴入井的时候还在嬉笑玩闹,不会产生“怵惕恻隐之心”。
因此,良知并不在认识之前而是在认识之后——无知会导致没有良知。而关于没有天赋的认识,这一点洛克已经事先证明了。在洛克看来,既然没有天赋的理性,自然也就不会有天赋的道德。道德感并不是天生的,当一个人不了解自己的行为,不知道后果时,良知对他并没有任何约束作用——良知不能够“刺激并指导一切人的行为”。
道德家把良知说成是与生俱来的,这实际上就是按自己的面目来描绘他人。在他们的眼里,白痴、傻子、婴儿、异教徒、蛮族和夷狄都不是人类。而为了解释无知者没有恻隐之心,他们又遁词说“良知被蒙蔽了”。
良知并不是绝对的有效。
道德家认为良知是印入人心的一个普遍真理,为所有人知道、认可并同意,他们把良知看得太过绝对。洛克认为,这简直是对历史和各民族风俗的无知。
杀戮是最违反良知的行为了,可是在战争年代,军队在劫掠城市与乡村时,屠杀、抢劫、殴打与奸淫都是极其自由的,而且这些士兵几乎受不到任何惩罚与非难,这不局限于蛮族,在文明国家中杀戮甚至更为恐怖。既然一切人都知道、认可并同意良知,为什么一有战争,还是会出现违反良知的杀戮呢?每遇到这种情况,道德家都是谴责杀戮者非人类,而不肯实事求是的承认良知并不是一个普遍、绝对的真理——它不是任何人在任何时候都认可并同意的,它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。
其次,良知的内容会随着风俗而转移。在现代人看来,伙婚是违法犯罪、伤风败俗的大耻辱;可是原始社会,一群女子共有一群丈夫却是最初的家庭形式,在他们看来这是十分正常的事情;古人强调“叔嫂不通问”,然而《后汉书》却记载了扶余人“兄死妻嫂”的传统。如果说“兄死妻嫂”违反了良知,那么难道良知的标准只是华夏人的风俗吗?
《列子·汤问》说辄沐之国有一种风俗,当第一个孩子出生时,父母就会把他吃掉,认为这样有利于生育更多的小孩;炎人之国则更为怪异,当长辈死后,子孙就聚集在一起,把他们的尸体吃光,认为这样做才是孝顺;洛克在《人类理解论》也说格来良人虽然是基督徒,却往往毫不踌躇的活埋自己的女儿;格律卑人经常把自己的儿童阉割,以便养肥后供自己食用等等。
道德家们宣称良知是一切人所知道、认可并同意的,可是一当遇到这些骇人的风俗时,就通通把当地人斥为非人类。结果人类的范围也就被弄得越来越窄,最后他们发现,只有本民族的人才最接近于“人类”的规定,于是良知居然也有了民族性!
道德与良知是不可怀疑的吗?
洛克否认道德与良知的先天性与普适性,这并不是为了提倡道德虚无主义,而是为了得到科学的认识。就像日心说和进化论没有贬低人类的尊严一样,良知的非先天性也丝毫无损于道德规范的价值,而是把道德从宗教中解救出来,动摇神父与道德家们的解释权。
过去,道德标准是由宗教与官方主导的,他们禁止任何怀疑。在他们看来,对道德原则进行怀疑,乃是一种罪恶。而洛克却说:“任何道德原则在提出来以后,人们都可以合理地请问一个所以然的理由。”
人们都对契约精神、信义等原则深信不疑,认为它们是天经地义的。可是,当你问一个基督徒为什么要守约时,他会说是上帝的指示;如果是一个霍布斯主义者,他则回答是因为人们惧于国家的刑罚;一个异教的老哲学家则说是出于德性;而另一个资本家则认为好的信誉可以增加更多的订单——不同人给出不同的答案,为什么我们只能相信道德家给的那个呢?
从各方的回答中,我们发现道德并不是绝对的,人们之所以要遵守道德也不是因为什么德性、神性,而是为了维护集体利益。洛克明白地说:“人们所以普遍地来赞同道德,不是因为它是天赋的,乃是因为它是有利的。”
道德跟法律一样,都是一种规范,是避免纠纷、维护和平的手段,是社会得以运转的保障。为了号召人们遵守道德而将其拔高到圣神不可侵犯的高度,鼓吹天赋良知,这不是实事求是,而是自欺欺人——本身就违反了道德。法律是人制定的,道德也是人创造的,立法要经过讨论,道德也应允许怀疑。
洛克的哲学客观上挑战了宗教的权威
洛克认为,道德与良知的“血统”并不高贵,它们不是上天赋予我们的。相反,它们是“由乳母的迷信和老妇的权威”传承下来的。从原始社会的部落开始,一些有利于维护公益和群居的风俗得到了乡党的同意与世俗的认可,一代又一代口耳相传,之后才在宗教里被拔升到了原则的高度。
既然人刚出生时没有任何的观念,心灵就像一张白纸,那么最早从外界灌输入其脑海中的观念自然是影响最深远的了。儿童从小时候起,父母、社会就将传统的道德观念灌输给他们,这些观念成为了思考的原则。儿童在成长的过程中,发现人们都承认或默认这些道德观念,并且他们在生活中证实了这些观念的好处,也就逐渐的认为它们具有不可怀疑性,觉得是天赋的真理。
人们从小就接受这些灌输进来的道德观念,将其视为自己的原则,自觉服从于它们。随着年龄渐长,人们为生计而奔波,少有闲暇去反思它们。就算他们意识到这些原则的某些错误,也不肯承认,因为他们的价值观念全部建立在这些原则之上——谁又愿意动摇自己的观念基础呢?
因此,天赋观念论拥有着广阔的市场,而良知也被吹捧得神圣不可侵犯。这样会产生很大的消极影响,因为道德是具有历史性的,会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变化。可是,人们已经习惯于服从传统,因此通过教育来修正道德的缺陷会变得困难重重。
洛克的哲学中隐含着这样的一层思想:既然道德是教育的结果,那么良好的教育会塑造出良好的道德,品德低劣的人也能通过教育来改变!这种思想被伏尔泰传到了法国,最终影响了启蒙思想家爱尔维修,形成了“教育万能”理论,这是洛克哲学在道德领域中的重要作用。
约翰·洛克(1632-1704)著《人类理解论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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